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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住宅,指經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核准,並以自行興建為原則之下列住宅: 一、因重大災害或配合實施重大建設拆遷戶需重建之住宅。 二、在農村、漁村、鹽區、廠礦區及偏遠地區原有老舊房屋須拆除重建或 擬新建之住宅。 三、為景觀及其他特殊需要須重建或新建之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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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