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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定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及其基地之售價,其成本依下列 方式計算之: 一、房屋部分:依房屋及公用建築之建造費、工程管理費、墊款利息、有 關稅捐及其他與建築、管理有關之必要費用之總額與房屋總面積之比 例,分戶計算之。 二、土地部分:依土地取得地價、地上物之補償及處理費用、墊款利息、 開發費用、有關稅捐及其他與土地使用、管理有關之必要費用總額, 按各戶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但其核計低於出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者,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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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