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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適宜興建國民住宅之土地,經行政院決定價格而讓售不成者,該土地管理 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標售時,其底價如低於原決定價格,土地管理機 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應先行通知主管機關按標售底價優先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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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