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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由主管機關接辦之國民住宅,其土地及建 築物補償之估算標準如下: 一、土地按原核定投資計畫當年度公告現值估算。 二、建築物按實際興建完成進度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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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