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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興建之國民住宅,以出售或出 租為限。 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貸款人民自建及第四款輔助人民自購之 國民住宅,以自住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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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