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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 國民住宅政策之釐定事項。 (二) 國民住宅法規之研擬、制 (訂) 定及解釋事項。 (三) 國民住宅計畫之策定事項。 (四) 直轄市、縣 (市) 國民住宅計畫之核定、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 國民住宅資金之協調、統籌調度、督導及運用事項。 (六) 國民住宅之土地取得、興建、出售 (租) 與管理等之協調、督導、 考核及獎懲事項。 (七) 國民住宅及其建材之規格、標準、預鑄興建技術等之審定、推動及 研究發展事項。 (八) 國民住宅採用新建材、新工法、新技術等之輔導及審定事項。 (九) 直接辦理國民住宅之土地取得、興建、計價及管理事項。 (十) 有關國民住宅資訊系統之統籌建立事項。 (十一) 臺灣省各縣 (市)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申請案件之公告及核辦 事項。 (十二) 臺灣省各縣 (市) 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核撥事項。 (十三) 其他有關國民住宅事項。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 (一) 直轄市國民住宅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 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之公告、受理、審查及核辦事項。 (三)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申請案件之公告、受理、審查及核辦事項。 (四) 輔助人民自購住宅之公告、受理、審查與利息補貼之審查及核撥事 項。 (五) 國民住宅資金之協調、統籌調度及運用事項。 (六) 國民住宅之土地取得、興建、計價、出售 (租) 及管理等之執行事 項。 (七) 國民住宅社區必要公共設施之配合興建及其他有關興建計畫之配合 事項。 (八) 國民住宅需求預測及承購戶等候或抽籤名冊等資料之建立事項。 (九) 有關直轄市國民住宅資訊系統之建立事項。 (十) 其他有關國民住宅事項。 三、縣 (市) 主管機關: (一) 縣 (市) 國民住宅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 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之公告、受理、審查及核辦事項。 (三)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申請案件受理及審查事項。 (四) 輔助人民自購住宅之公告、受理、審查及利息補貼審核事項。 (五) 國民住宅之土地取得、興建、計價、出售 (租) 及管理等之執行事 項。 (六) 國民住宅社區必要公共設施之配合興建及其他有關興建計畫之配合 事項。 (七) 國民住宅需求預測及承購戶等候或抽籤名冊等資料之建立事項。 (八) 有關縣 (市) 國民住宅資訊系統之建立事項。 (九) 其他有關國民住宅事項。 金門縣、連江縣政府除前項第三款之規定外,並得辦理國民住宅資金之協 調、統籌調度及運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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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