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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適宜興建國民住宅之非公用之公有土地及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依本條 例第九條規定協議作價讓售時,其地上物之補償及處理,應於評定土地價 格時,一併依法估計,並計入土地取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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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