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 第31條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本條例第三十九條所稱優先核准,指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配貸款 自建國民住宅或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時,參加購屋儲蓄存款達前條規定 標準者,得先於其他申請核配。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