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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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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直轄市、金門縣及連江縣主管機關應設置國民住宅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提撥款。 二、本基金利息收入。 三、運用本基金興建國民住宅之租金收入。 四、國民住宅社區標售 (租) 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盈餘款項。 五、國民住宅社區土地開發增值收入。 六、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由直轄市、金門縣及連江縣主管機關 定之。基金之收支情形,並應按季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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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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