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 第9條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必要之公共設施,指社區聯外幹道、社區主要道 路、上下水道系統之聯外幹管、學校、市場、公園、綠地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之設施。 前項公共設施,應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納入年度國民住宅興建計 畫內配合興建。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