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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統籌規劃辦理國民住宅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 (一) 各級政府統籌支撥之款項。 (二) 土地增值稅不少於實徵總額百分之二十之提撥款。 二、各金融機構配合之融資。 三、國民住宅自備款及基金貸款本息之回收款。 四、標售 (租) 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盈餘價款。 五、其他依法取得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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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