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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施行區段徵收之範圍,直轄市、縣 (市) 主管 機關應檢具興辦事業計畫書、土地之位置圖、地籍圖等有關圖說,層轉中 央主管機關複勘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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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