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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經清查適宜興建國民住宅之非公用之公有土地及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 得報經行政院核准,供興建國民住宅之用。 前項土地之管理機關或事業機構將該土地作其他使用前,應先通知當地主 管機關協議價購,並將結果報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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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