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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所定之地價稅,公有土地以動工興建之日為其開始課徵之 日;私有土地以取得所有權之日為其開始課徵之日。但私有土地於取得所 有權之前先行動工者,以動工興建之日為開始課徵之日。 前項地價稅,應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填具申請書,連同建築執照 或取得所有權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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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