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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11條

野戰保修 (航修、場站) 為陸、海、空軍地區指揮官應負之職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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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