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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30條

各單位裝備保養修護檢查計畫,按裝備性能、技術手冊等規定自行訂定之 ,並副本呈上一級單位備查。其實施成效,依權責辦理獎懲。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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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