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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8條

裝備保養修護之職責如左: 一、主官 (管) 職責:各級主官 (管) 應負責督導該單位所屬裝備之保修 作業,以保持裝備於妥善狀態。 二、個人職責:個人保管之裝備,應按規定實施保養檢查,以保持裝備於 妥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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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