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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27條

通用、專用裝備以及生產機器之檢查程序,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 憲令部視其特性自行訂頒實施。 不屬各總 (司令) 部之單位,應就其業務性質,依據本辦法之原則協調有 關業務支援之總 (司令) 部擬訂檢查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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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