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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9條

單位保養為每一裝備使用或操作人,按照有關操作技術文件切實執行之工 作,各級主官 (管) 應防止裝備保養不當,並隨時加以糾正,通常保養不 當情形如左: 一、對裝備未按技術文件步驟操作。 二、缺少或過度潤滑或使用不合規定之潤滑油及擦拭材料。 三、缺乏正常或適當之預防保養與技術檢查。 四、由於保養不當,致使裝備發生霉、腐、銹、蝕、溶 (熔) 痕等跡象。 五、由不合格人員或使用不適當之工具設備實施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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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