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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5條

單位保養作業須配合各項專長技術人員及工具、零附件、器材、試驗設備 等,按相關技術文件執行清潔、防護、潤滑、調整、檢查、測試、檢查紀 錄表、零附件更換及小修等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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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