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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19條

國軍修護機構對非國軍配賦裝備及零附件不得接受維修工作。但有餘裕能 量且不影響本身任務情況時,得基於相互支援之原則,可協助其他公、民 營機構執行修護工作。並由各軍種依其任務特性,擬定修護合約報國防部 核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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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