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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6條

野戰保修 (航修、場站) 作業係指具備特有專長人員,配賦多類零附件、 次總成、總成、工具、裝備及試驗裝備,以半固定或永久性工廠所須完成 之保修工作,以執行某一指揮系統內各類裝備保修;必要時,得依次低級 保修機構之請求,以技術協助修理或派遣修護人員,赴該請修單位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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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