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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24條

裝備檢查係各級主官 (管) 之職責,藉以了解其所屬裝備之妥善程度與保 養修護效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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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