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 第18條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18條

基地翻修 (工廠) 任務之賦予與增減,應就裝備發展狀況與能量擴建需要 ,予以詳加分析報經國防部核定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