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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7條

基地翻修 (工廠) 為永久性工廠組織之最高保修機構,需精密之工廠裝備 、足夠之零附件存量及高度技術人員,以達成保修任務,對於零附件、次 總成、總成及裝備翻修,修妥後,並經試驗良好,應繳庫或逕撥原送修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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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