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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29條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年度高級裝備保養修護檢查,由國防部 視需要派員督導,並抽查基層單位裝備保養狀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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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