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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26條

裝備檢查實施要領如左: 一、每次檢查前,須確定檢查目的,針對所要求標準,選定適當檢查種類 ,充分準備後執行。 二、各類型裝備必須隨時保持戰備狀態,檢查時依據裝備妥善標準判定缺 點嚴重程度,以及檢查評分,不應著重表面之美觀,而忽視實質之保 養維護及穩定之妥善率。 三、裝備檢查執行要領詳如附表一。 四、裝備檢查以採取不定期檢查方式為主,以便獲得裝備真實使用狀況與 戰備程度。 五、裝備檢查應力求避免重複,可能時儘量合併實施。 六、檢查資料須及時切實加以綜合研判,根據研判結果,尋找缺點及形成 原因,採取適當措施。 七、保養維護,其最低標準應以達成當前任務為主,但須判斷未來任務需 要,不斷研究提高,以達到最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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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