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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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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陸軍、海軍、空軍、聯合勤務各總司令部 (以下簡稱各總部 ) 、軍管區司令部 (以下簡稱軍管部) 、海岸巡防司令部 (以下簡稱海巡 部) 、憲兵司令部 (以下簡稱憲令部) 、中山科學研究院 (以下簡稱中科 院) 、國防部總務局、國防部直屬教育及勤務單位之各類型裝備保養修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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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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