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保養場所,不得與野戰保修 (航修、場站) 或基地翻修 (工廠) 混合
作業,技術勤務署 (處) 主管認為在經濟條件需要情況下,可將單位保養
場所與野戰保修或基地翻修工廠合置一處,並應遵照左列規定:
一、單位保養與野戰保修 (航修、場站) 或基地翻修 (工廠) 在形式上,
雖合而為一,惟所執行之單位保養職責則不應減除。
二、在正常情形下單位保養場所,不得保有野戰保修 (航修、場站) 以上
層級之零附件。
三、國軍部隊所配屬之裝備,均應有指定之單位保養場所負責執行其工作
,野戰保修 (航修、場站) 與基地翻修 (工廠) ,亦應完成其本身裝
備之單位保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