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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13條

國軍各類裝備之保養修護職責,由國防部任命相關軍種總部 (技術勤務署 、處) ,達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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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