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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4條

執行保養修護時,應注意左列規定: 一、依據裝備保修性質,應先經所屬支援之保修機構檢查,可自修之裝備 不得超階段後送修理,但各級保修機構得視實際需要,申請較高級保 修機構之支援。 二、各級保修機構若發現裝備使用不當或缺乏預防保養,因而導致損壞裝 備之事實,應向有關之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俾利糾正。 三、各級保修單位對同類型裝備因所需零附件無法即時獲得,又因任務急 需使用,經權責主管核定者,可作拆併。 四、已確定為無效裝備可以作為零附件供應者,予以拆零納補支援修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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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