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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辭釋義如左: 一、單位保養工作為清潔、潤滑、除銹、調整 (校) 、測試、試車、檢查 等,使裝備保持在可用及設定數據狀態。 二、預防保養係將裝備定期作有系統之保養與檢查,更換定期更換件,以 求發現並排除初期故障、保持裝備於可用及設計狀態。 三、修護:對已故障裝備之拆卸、檢查、換件、打磨、補綴、調整使之恢 復可用狀態。 四、主要指揮機構係指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國防部統一通 信指揮部。 五、技術勤務署 (處) 係指主管國軍裝備修護補給之各專業署 (處) ,包 括: (一) 陸軍總司令部後勤署、陸軍後勤司令部保修署、補給署、軍醫署、 運輸署、計畫作戰處及飛彈光電處。 (二) 海軍總司令部後勤署、通信電子處、軍醫處、兵器處。 (三) 空軍總司令部後勤署、通信電子處、軍醫處。 (四)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後勤署、兵工生產署、測量署、經理生產處、軍 品鑑測處。 (五) 軍管部、海巡部後勤處、通信電子處。 (六) 憲令部後勤處、通信組、軍醫組。 (七) 國防部統一通信指揮部第四處。 六、妥善裝備係指裝備各部機件或總成均能保持正常運作功能,而使裝備 得以發揮應有之效用。 七、停用裝備係指不能使用或已停止使用之裝備。 八、妥善率為各使用單位妥善裝備數量,除以各單位現有裝備數量,以百 分比表示。 九、裝備修護專業化係指通用裝備之主要使用軍種,以其修護設施、機具 、技能,支援其他軍種所使用之同類裝備之基地翻修 (工廠) 修護, 旨在避免重複投資,集中人力、財力,以達技術專精之目的。 十、通用裝備係指配賦不同軍種之同一類型裝備。 十一、專用裝備係指各軍種因任務、特性需要而配賦之裝備。 十二、三段保修制度係指單位保養、野戰保修 (航修、場站) 、基地翻修 (工廠)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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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