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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 第16條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16條
保修作業,應在經濟合理原則下依左列情況實施之: 一、各總部之固定性工廠,應依正常作業負荷配備其人員及機具、設備。 二、前款已實施修護成本會計制度者,其裝備修護之費用標準,應照已奉 核定之計畫成本,並參考實際成本辦理之。在修護過程中,且詳細計 算各項修護品所耗用之直接、間接材料、人工及修製費用等各項成本 ,以備考核其工作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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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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