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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15條

技術輔導業務如左: 一、修護技術輔導項目:包括修護標準工作程序、標準工時、修護管制、 品質管制及修護機工具之保養維護、技術上之實際困難。 二、技術勤務署 (處) 主官 (管) ,應予以有關單位保養與野戰保修 (航 修、場站) 之技術協助。 三、技術勤務署 (處) 主官 (管) ,應舉行業務訪問,並於必要時作各種 檢查,以確悉其負有支援責任之軍品及裝備修護至何種程度。 四、基地翻修 (工廠) 單位主官 (管) 應每年最少一次率業務相關人員赴 接受支援單位實施業務訪問,以瞭解產品品質供改進參考。 五、基地翻修單位 (工廠) 須主動或應支援單位要求,或稟承上級命令赴 需要單位執行技術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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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