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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第14條

大學秘書室置主任一人,秘書一人或二人,必要時並得置組員、辦事員、 書記若干人。大學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及各學院得置秘書一人。各研 究所、學系得視研究或教學實際需要置行政人員或技術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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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