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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第30條

大學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成績優異,指每學期操行成績、學業平均成績 各八十分或甲等以上,體育成績、軍訓成績各七十分或乙等以上,名次在 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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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