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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第19條

大學附設之機構,包括醫學院之附屬醫院,農學院之附屬農場、林場、獸 醫院,工學院之附屬工場,商學院之實習銀行及其他必需設置之機構,各 置主管人員一人,由教授或副教授兼任,受校長或各有關學院院長之督導 ,主持各該機構業務。 附屬機構組織規程,由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但無獨立預算之附屬機 構,應由校擬訂設置辦法,報請教育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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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