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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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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第6條
大學之設立標準如左: 一、大學各學院開辦費 (包括建築費、設備費等) 每年經常費須符合教育 部規定。 二、大學之設立須有固定而足量之校地、校舍、運動場、圖書館、實驗室 及其圖書儀器、標本模型等設備;理、工、醫、農等學院應加必須特 殊設備。 三、大學之設立需有足額之合格教師。 大學各學系及研究所之設備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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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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