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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第23條

大學得招收轉學生,轉學資格須在其他大學相近學院系肄業或專科學校畢 業;其經轉學考試及格者,編入相銜接之年級肄業或酌量降低其年級。但 最後一學年不得招收轉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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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