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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第4條

大學設置各學院、學系、研究所暨所、系分組,須報經教育部核准。公立 大學並須俟報准編列年度預算後,始得設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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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