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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第5條

大學各學院依學科之性質分設學系,除法學院得專設法律學系外,其餘各 學院至少應分設三學系。各學院分設學系之名稱另訂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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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