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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第18條

大學各學院、所、系、行政單位及附設機構之教職員員額編制,由校依據 總員額訂定編制表,報請教育部核備後,由校長聘用或任用之。 大學教職員員額設置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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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