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大學規程
› 第27條
大學規程 第27條
大學各學系修業四年畢業者,其應修學分數,除體育、軍訓外,不得少於 一百二十八學分。惟學校得視需要,專案報部核准酌予提高,以二十學分 為限。 大學各學系修業年限五年以上畢業者,其應修學分數由學校報請教育部核 定之。 體育、軍訓為大學各學系學生之必修科目。 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二十四學分;博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十八學分;逕 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應修三十學分,論文學分另計。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6條
看 大學規程 全文
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