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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第27條

大學各學系修業四年畢業者,其應修學分數,除體育、軍訓外,不得少於 一百二十八學分。惟學校得視需要,專案報部核准酌予提高,以二十學分 為限。 大學各學系修業年限五年以上畢業者,其應修學分數由學校報請教育部核 定之。 體育、軍訓為大學各學系學生之必修科目。 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二十四學分;博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十八學分;逕 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應修三十學分,論文學分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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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