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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第7條

公立大學校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二次。 公立大學之教務長、訓導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各學 系主任之任期均為三年,得連任一次。 第一項人員之年齡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原則。第二項人員之年齡以不超過 六十五歲為限。 私立大學得比照前三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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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