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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第20條

大學訓育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審議訓導規章。 二、審議訓導計畫及工作報告。 三、策劃導師制之推行事項。 四、策劃學生團體活動事項。 五、審議學生重大獎懲事項。 六、審議其他有關訓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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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