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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第32條

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規定全部學分, 而不合第三十條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其應修學分數由系主任參照前條 規定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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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