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學規程 › 第29條

大學規程 第29條

大學每學期授課時間不得少於十八週。學分之計算,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 一學期者為一學分;實習或實驗以每週授課二至三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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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