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學規程 › 第17條

大學規程 第17條

大學得設畢業生就業輔導室、學生輔導中心暨僑生及外籍學生輔導室,各 置主任一人、組員若干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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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