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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第40條

大學得就其院系中,選定師資、設備等條件優裕者,辦理左列各款有關之 推廣教育: 一、新觀念、新知識、新技術、新產品等之傳授,介紹與推廣等事項。 二、技術合作事項。 三、接受公私機構委託辦理在職人員訓練進修事項。 四、各種職業技能及家事指導事項。 五、工業與農業推廣事項。 六、企業管理與國際貿易事項。 七、醫護、公共衛生與健康教育事項。 八、藝術與電化教育事項。 九、語文教育事項。 十、公民與道德教育事項。 十一、學術講座及學術期刊編印事項。 十二、法律與工業顧問事項。 十三、教育人員在職進修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國家建設需要之推廣教育事項。 大學辦理前項各種推廣教育,應擬訂計畫報請教育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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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