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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條規定處罰鍰,應填發處分書,受處 分者應於收受處分書後三十日內繳納罰鍰;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 執行。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接受輔導教育或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處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應填發處分書,受處分者應於指定日期、時間,到 達指定場所接受輔導;未申請核准延期而未到達者,視同不接受輔導教育 或親職教育輔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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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